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41. 下列何種情形抵押權人不得主張併付拍賣?
- A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存在必要之權利
- B 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所興建之獨立附加部分
- C 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
- D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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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設定抵押權的那一刻,土地和上面的房子就已經是同一個主人的了,而未來拍賣後這兩者可能會變成不同人所有。這時候,法律是會傾向於『把房子一起強制賣掉』,還是會傾向於『創造一個自動產生的使用權利』,來讓這棟既有的房子能合法地繼續留在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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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抵押權中「併付拍賣」與「法定地上權」的區別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物權編中抵押權效力的延伸限制,是國考中相當具備鑑別度的經典題型,能答對表示你已經掌握了法條背後的立法目的。
抵押權效力與法定地上權的產生
在選項 (D) 的情境中,由於土地與建物在設定抵押權時已同屬一人所有,依據《民法》第 876 條的規定,當抵押權實行導致土地與建物的權利人不同時,法律會直接擬制「法定地上權」的產生,讓建物能合法使用土地。既然法律已經透過法定地上權保護了建物的存在價值,自然就不再適用第 877 條那種針對「抵押權設定後」才興建之建物所設計的「併付拍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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