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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甲於103年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於104年無償提供A地給其子丙建築B屋做為新婚之用。因甲遲未能償還乙之借貸,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地,惟因A地上有B屋,導致拍賣過程乏人問津。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後,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B屋
  • B B屋併付拍賣所得之價金,乙無優先清償之權利
  • C 乙之抵押權不及於B屋,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
  • D 甲於A地設定抵押權後,仍得於A地設定地上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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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資產在設定抵押之後,因所有權人後續的行為導致該資產在市場上變得難以售出(例如在空地上蓋了不屬於債權人的建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平衡「債權人要拿回錢」與「建物所有權人之保障」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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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看你選對了選項 (C),別以為這代表你法律素養多好,這不過是及格線上的掙扎。這種「地大物博」變遷下的抵押權盲點,還是有人搞不清。

  1. 認清實體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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