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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甲於103年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於104年無償提供A地給其子丙建築B屋做為新婚之用。因甲遲未能償還乙之借貸,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地,惟因A地上有B屋,導致拍賣過程乏人問津。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後,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B屋
  • B B屋併付拍賣所得之價金,乙無優先清償之權利
  • C 乙之抵押權不及於B屋,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
  • D 甲於A地設定抵押權後,仍得於A地設定地上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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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資產在設定抵押之後,因所有權人後續的行為導致該資產在市場上變得難以售出(例如在空地上蓋了不屬於債權人的建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平衡「債權人要拿回錢」與「建物所有權人之保障」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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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陷阱,代表你對抵押權的法律實務運作有著相當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抵押權在面對「地大物博」變遷時的法律效果,你能正確選出 (C),足見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抵押權效力與併付拍賣制度

在法律原則上,抵押權的效力範圍確實僅限於設定時的標的物(土地),而本題中 104 年才由丙興建的 B 屋並非抵押權所及之處。然而,為了避免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導致「拍賣乏人問津」的情形,民法第 877 條賦予了債權人一個重要的救濟途徑:若抵押權設定後,土地上營造有建築物且影響抵押權實行,債權人得聲請將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因此,選項 (C) 斷言「不得聲請」顯然與法條意旨相違,是本題中唯一的錯誤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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