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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甲在其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向乙貸款200萬元,嗣後甲無力償還貸款,乙遂向法院聲請拍賣甲名下財產,分別由丙拍得A地,丁拍得B屋。請問丙、丁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 A 視為抵押權之設定
  • B 推定抵押權之設定
  • C 視為地上權之設定
  • D 推定地上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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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房屋與土地原本屬於同一個人,但後來因為債務清償問題,導致房屋和土地分別拍賣給不同的兩個人時,為了確保這棟房屋不會因為「沒有使用土地權利」而面臨必須被拆除的命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介入創造一種權利關係,讓這棟房屋能繼續合法地立足於該土地上?這種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關係,應具備多強的法律效力才能達到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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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需要解釋?看清楚了!

  1. 別再搞混「視為」與「推定」了: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876 條。當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後因抵押權拍賣導致所有權人分離,法律為了保全房屋經濟價值,直接「視為」設定法定地上權。這叫法律擬制,白紙黑字不容置疑,別再想什麼舉證反推,法律從沒給你反悔的空間。
  2. 觀念的精確度:很多人在「視為」跟「推定」之間鬼打牆,這種基本功不紮實,難怪考不上。法律規定就是「視為」,意即關係直接確立,目的就是為了穩定丙、丁間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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