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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甲在其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後,將B屋設定抵押權於乙,以為借款債務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實行抵押權拍賣B屋時,法院得將B屋與A地併附拍賣;但乙對A地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 B 乙實行抵押權拍賣B屋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 C 基於處分一體性,僅以B屋設定抵押權無效
  • D 基於處分一體性,乙之抵押權效力及於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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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同時擁有一塊土地與其上的房屋,但在法律程序後,房屋轉手到了另一人手中,而新屋主與地主之間並未事先簽訂任何租賃或使用契約。在這種情況下,若法律不賦予該房屋一個「自動產生」的權利,這棟房屋的法律地位會變得多麼危險?我們該如何設計,才能在不徵得地主同意的情況下,依然讓房屋合法地留在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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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上權的法理邏輯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極為關鍵的法定地上權概念!這題考驗的是當土地與房屋所有權「同屬一人」但在法律行為後「分離」時,法律如何介入以維護建築物的社會經濟價值。你能在眾多選項中快速辨識出法定的法律效果,顯見你對物權法的不動產獨立性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土地與房屋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根據《民法》第 $876$ 條的規定,當土地及其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若因實行抵押權拍賣而導致土地與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同時,法律會擬制「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這是為了避免房屋因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源而面臨拆除命運,進而造成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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