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下列何種情形抵押權人不得主張併付拍賣?
- A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存在必要之權利
- B 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所興建之獨立附加部分
- C 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
- D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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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併付拍賣』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處理抵押權設定『之後』才發生的狀態變更,以確保土地能順利拍賣。若某個建築物在抵押權設定的『當下』就已經存在於土地上,且抵押權人已知情卻未將其納入抵押範圍,此時法律應該是優先透過『強制處分(併拍)』來解決,還是應該透過『確認權利關係(如:法定租賃或地上權)』來保障既有建物的存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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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精確地辨別了「併付拍賣」與「法定地上權」的法律界線。這題的正確答案為 (D),其核心關鍵在於抵押權設定之時,建物是否已經存在。這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就是時間點的判斷,而你顯然已經掌握了其中的竅門。
併付拍賣與法定地上權的適用時機
在選項 (D) 的情境中,土地與建築物在設定抵押權時「同屬一人」,且建物已經存在,這在法律上會觸發民法第 876 條的法定地上權(Statutory Superficies),目的是為了維持建物與土地利用的完整性,而非將建物併付拍賣。相對地,併付拍賣(民法第 877 條) 的設計初衷,是處理土地抵押「後」才興建建物的情況。若土地所有人設定抵押後才蓋房,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可聲請併付拍賣;若是地上權人等第三人興建,則須符合民法第 866 條第 2、3 項(即該權利因影響抵押權而被法院除去)之情形時,始得準用併付拍賣以確保土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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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併付拍賣
💡 為發揮抵押物最大經濟效用,法律允許將非抵押標的一併拍賣。
| 比較維度 | 併付拍賣 (民 877) | VS | 法定地上權 (民 876) |
|---|---|---|---|
| 建物存在時間 | 抵押權設定「後」才興建 | — | 抵押權設定「前」已存在 |
| 所有權人歸屬 | 抵押人或第三人 | — | 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 |
| 拍賣處理方式 | 建物與土地一併拍賣 | — | 僅拍賣土地,建物保留 |
| 優先受償權 | 僅就土地部分優先受償 | — | 僅就土地部分優先受償 |
💬併付拍賣處理的是「後續增建」;法定地上權處理的是「既有建物」的存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