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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以名下A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A地一部設定地上權予丙,另一部
則出租給丁設置停車場。丙在A地上興建B屋。其後因甲無力償還貸款,遭乙銀行實行抵押權
查封拍賣A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拍賣A地時,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
  • B B屋為丙所有,即使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仍不得併付拍賣
  • C 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得併付拍賣B屋,但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D 拍賣A地時,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法院得終止甲、丁間之租賃關係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銀行的放款主管,當初評估的是一塊空地的價值,但要拍賣時,地上卻蓋滿了不屬於債務人的房子。這時候,如果法律規定這塊土地和上方的房子必須分開賣給兩個不同的買主,你認為這對土地的標售價格會產生什麼影響?而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既讓土地順利賣出,又不過度侵害房屋所有權人的經濟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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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題考驗的是抵押權與後設權利(如地上權、租賃、建物)之間的法律優先順序,你能精準辨識出建物處理的例外原則,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掌握得十分清晰。

抵押權與併付拍賣的法理

在民法實務中,為了確保抵押物的擔保價值不被縮減,依據《民法》第 866 條與第 877 條規定,若在設定抵押權後,土地上才設定地上權或興建建物,且這些權利負擔已影響到抵押權的實行(例如導致土地無人投標),法院便可除去該權利後再行拍賣。針對地上權人丙所興建的 B 屋,法律為了避免「土地與建物產權分離」導致標售困難,允許將建物併付拍賣,這也是選項 (B) 描述錯誤的原因。不過,雖然可以一併拍賣,但由於抵押權的效力僅及於土地,因此抵押權人對於建物拍賣所得的價金,並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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