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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賣得1,20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 A 200萬元
- B 400萬元
- C 600萬元
- D 8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多位非債務人本人(例如保證人或提供財產抵押的第三人)共同為同一筆債務提供背書擔保,且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誰要負擔比較多時,從法律追求公平平等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幾位擔保人之間應該如何分攤這筆最終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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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了物上擔保人與保證人責任分擔的核心觀念!在民法體系中,當第三人提供財產設定抵押(丁)與保證人(丙)同時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時,若雙方未特別約定分擔比例,法律為了兼顧公平,規定應按人數比例平分債務負擔。本題中債務總額為 $800$ 萬元,由丙、丁兩人共同承擔,因此丁的應分擔額計算如下: $$800 \text{ 萬元} \div 2 = 400 \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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