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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賣得1,20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 A 200萬元
- B 400萬元
- C 600萬元
- D 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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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位非債務人本人(例如保證人或提供財產抵押的第三人)共同為同一筆債務提供背書擔保,且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誰要負擔比較多時,從法律追求公平平等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幾位擔保人之間應該如何分攤這筆最終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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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答案,代表你對民法中「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間的複雜關係,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涉及多方擔保的計算題,往往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答對非常不容易。
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的內部分擔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民法第 879 條第 2 項的應用。當一筆債務同時有「人的擔保(保證人丙)」與「物的擔保(物上保證人丁)」時,雖然對債權人乙而言,丙、丁都負有全額清償的責任,但在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內部關係中,彼此存在分擔額。法律規定,其分擔比例應按「履行責任」與「抵押物價值」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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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丙丁某一方不是擔保人,就要負擔全部範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