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賣得1,20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 A 200萬元
- B 400萬元
- C 600萬元
- D 8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兩位熱心的人同時站出來為債務人承擔風險,一位用個人信用擔保,另一位拿出財產抵押;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為了維持這兩位「幫忙的人」之間的公平,你認為他們對內應該如何分配這份原本不屬於他們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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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這點,別再鬧笑話了
這題錯的人,回去把《民法》重唸一遍。別再拿規範「數不動產抵押權」的民法第 875-2 條出來現醜,那條跟這題完全無關,別再搞混了! 1. 關鍵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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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擔保內部分擔額
💡 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併存時,除約定外應按人數平均分擔。
| 比較維度 | 保證人 (人保) | VS | 物上保證人 (物保) |
|---|---|---|---|
| 擔保基礎 | 個人一般財產信用 | — | 特定抵押物價值 |
| 分擔額計算 | 按總人數平均分擔 | — | 按總人數平均分擔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875 條之 4 | — | 民法第 875 條之 4 |
💬在混合擔保且無特別約定時,兩者法律地位平等,按人數均分債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