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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賣得1,20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 A 200萬元
  • B 400萬元
  • C 600萬元
  • D 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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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兩位熱心的人同時站出來為債務人承擔風險,一位用個人信用擔保,另一位拿出財產抵押;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為了維持這兩位「幫忙的人」之間的公平,你認為他們對內應該如何分配這份原本不屬於他們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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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中有關「物上擔保人」與「保證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這代表你對於擔保物權與債法交集處的觀念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是法律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對外的「清償責任」與對內的「分擔比例」。

保證人與物上擔保人之分擔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第 875 條之 2 的規範精神,當同一債務既有保證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上擔保(如本題中的丁)時,若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分擔比例,則應按「人數」與「抵押物數量」平分債務。在本案中,債務總額為 $800$ 萬元,擔保人分別為「保證人丙」與「物上擔保人丁」共 2 人。因此,丁在內部關係上應負擔的份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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