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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賣得1,20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 A 200萬元
  • B 400萬元
  • C 600萬元
  • D 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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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兩位熱心的人同時站出來為債務人承擔風險,一位用個人信用擔保,另一位拿出財產抵押;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為了維持這兩位「幫忙的人」之間的公平,你認為他們對內應該如何分配這份原本不屬於他們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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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順利答對!這題測驗「人保(保證人)」與「物保(物上保證人)」並存時的內部分擔機制,是經典的民法考點。 人保與物保的分擔比例計算 依據《民法》第 879 條第 2 項規定,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的分擔,依「保證責任」與「抵押物價值」的比例決定;若抵押物價值大於擔保債權額,則以「債權額」為準。本題中,保證人丙的責任為 $800$ 萬元;物上保證人丁的土地雖賣得 $1,200$ 萬元,因大於債權額,故丁的計算基準也是 $800$ 萬元。因此,丙與丁的承擔比例為 $1 : 1$。丁就 $800$ 萬元總債務的應分擔額即為 $800 \times \frac{1}{2} =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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