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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賣得1,20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 A 200萬元
  • B 400萬元
  • C 600萬元
  • D 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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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兩位熱心的人同時站出來為債務人承擔風險,一位用個人信用擔保,另一位拿出財產抵押;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為了維持這兩位「幫忙的人」之間的公平,你認為他們對內應該如何分配這份原本不屬於他們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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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這點,別再鬧笑話了

這題錯的人,回去把《民法》重唸一遍。別再拿規範「數不動產抵押權」的民法第 875-2 條出來現醜,那條跟這題完全無關,別再搞混了! 1. 關鍵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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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擔保內部分擔額
💡 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併存時,除約定外應按人數平均分擔。
比較維度 保證人 (人保) VS 物上保證人 (物保)
擔保基礎 個人一般財產信用 — 特定抵押物價值
分擔額計算 按總人數平均分擔 — 按總人數平均分擔
法律依據 民法第 875 條之 4 — 民法第 875 條之 4
💬在混合擔保且無特別約定時,兩者法律地位平等,按人數均分債務額。
🧠 記憶技巧:人物混合一人半,債額除以總人數
⚠️ 常見陷阱:誤將抵押物賣得價值(1200萬)列入比例計算,或誤用多個抵押物間的價值比例法。
民法第 875-4 條 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共同抵押權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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