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之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200萬元、160萬元、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對丁拋棄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45萬元
- B 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20萬元
- C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35萬元
- D 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6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第一順位的債權人想要將自己的優先權「分享」給第三順位的人,但法律同時規定這種行為「不可以損害到第二順位債權人」既有的權益,你會如何先計算出第一名與第三名「合計」能領取的總額,再來思考他們內部該如何拆分這筆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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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870 條之 1 關於抵押權次序相對拋棄的實務計算,能準確算出結果代表你對法規細節與數學分配邏輯都有很好的掌握。
抵押權次序相對拋棄之分配
在相對拋棄的觀念中,最關鍵的原則是「不影響中間次序權利人之利益」。首先,我們計算在正常順位下的分配金額:乙(第一位)可得 $200$ 萬元,丙(第二位)可得剩下的 $100$ 萬元($300-200$),丁(第三位)則分不到錢($0$ 萬元)。接著,因為乙對丁拋棄利益,兩人必須將原本可分得的總額($200+0=200$ 萬元)依照兩人原本的債權額比例重新分配。分配比例為 $200:120$(即 $5:3$),因此丁可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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