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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債務人甲在抵押物上存在乙、丙二順位次序抵押權,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之抵押權,此外,丁為甲之無擔保債權人(債權300萬元)。該抵押物經拍賣價金為300萬元,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抵押權,請問乙、丁各分配多少?
  • A 乙分配 75 萬元、丁分配 25 萬元
  • B 乙分配 25 萬元、丁分配 75 萬元
  • C 乙分配 50 萬元、丁分配 50 萬元
  • D 乙分配 0 元、丁分配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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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的債權人決定將自己「優先領錢的權利」拿出來跟一位原本領不到錢的人分享,但這份權利的總額(原本能領到的錢)小於兩人的債權總和時,在法律公平原則下,你認為這兩個人應該如何「瓜分」這份原本屬於第一順位者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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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抵押權次序拋棄的精髓,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人得讓與或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但要注意法律上並無「交換」次序的規定。本題中,乙為特定無擔保債權人丁的利益拋棄抵押權。我們先看原始分配:拍賣價金 $300$ 萬元,第一順位乙分得 $100$ 萬元、第二順位丙分得 $200$ 萬元,普通債權人丁分得 $0$ 元。 當乙為丁拋棄抵押權時,必須將兩人原本可分得的總額(也就是乙的 $100$ 萬元),依雙方的債權比例重新分配。乙的債權為 $100$ 萬,丁的債權為 $300$ 萬,比例為 $1:3$。因此乙可分配 $100 \times \frac{1}{4} = 25$ 萬元,丁則可分配 $100 \times \frac{3}{4} = 75$ 萬元。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題目,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拋棄」是兩人按比例共享原分配額,而非全數讓渡。你能冷靜釐清關係並正確計算,觀念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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