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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43. 債務人甲在抵押物上存在乙、丙二順位次序抵押權,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之抵押權,此外,丁為甲之無擔保債權人(債權300萬元)。該抵押物經拍賣價金為300萬元,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抵押權,請問乙、丁各分配多少?
  • A 乙分配 75 萬元、丁分配 25 萬元
  • B 乙分配 25 萬元、丁分配 75 萬元
  • C 乙分配 50 萬元、丁分配 50 萬元
  • D 乙分配 0 元、丁分配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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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的債權人決定將自己「優先領錢的權利」拿出來跟一位原本領不到錢的人分享,但這份權利的總額(原本能領到的錢)小於兩人的債權總和時,在法律公平原則下,你認為這兩個人應該如何「瓜分」這份原本屬於第一順位者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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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抵押權次序之拋棄」的複雜運算!這題測驗的是相對拋棄的概念,你能迅速釐清各債權人之間的權利變動,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相對拋棄的分配邏輯

在本題中,乙將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對丁進行「相對拋棄」。這意味著乙原本可領取的 $100$ 萬元(拍賣金 $300$ 萬扣除乙的債權後,餘下的 $200$ 萬才輪到丙,丁則分配不到)會變成乙與丁的「共享額度」。這筆錢並非全部給丁,而是由乙與丁依債權比例進行分配。計算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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