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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甲、乙、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3人約定將A地分為3區域,分別由甲、乙、丙管理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別取得A1、A2、A3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A1
  • B 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A1有抵押權;丁移存於A1之抵押權次序優先
  • C 甲設定抵押權給丁時,至少應得另1位共有人之同意
  • D 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不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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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債權人,原本債務人拿他『在那塊地裡面的持分比例』抵押給你,現在所有共有人決定要把地正式切開分清楚了。這時候,如果你已經收到了通知知道他們要分地,卻選擇不進去表達意見或參與分配過程,你覺得法律在『保護你的債權』與『尊重其他人分到乾淨土地的權利』之間,會如何做出權衡?你的抵押權範圍應該會跟著『人』走,還是繼續散落在『所有人的土地』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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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移存」的複雜關係,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表現得相當出色!

抵押權的移存與權利保護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24-1 條的應用。原則上,在「應有部分」設定的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即應按比例存在於分割後的每一件物上)。然而,為了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律規定了「例外情形」:當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或是同意分割、受告知參加而未參加時,其抵押權就會優化處理,僅移存於原供押人(甲)所分得之部分(A1)。這不僅保護了其他共有人乙與丙取得產權的完整性,也讓丁的債權保障範圍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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