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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欲約定分管契約將 $A$ 地分成 $3$ 區,由甲、乙、丙分別管理 $A1$、$A2$、$A3$,且 $25$ 年不得分割。甲、丙均同意該分管契約內容,惟乙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逾 $20$ 年者,該約定無效
- B 共有物之管理費僅由同意分管契約之甲、丙負擔
- C 甲、乙、丙雖訂有不分割之約定,如遇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請求分割 $A$ 地
- D 分管契約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方得為之,故如乙不同意,該分管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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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共有人之間訂立長達數十年的「不分割約定」,但在這段期間內突然發生了當初完全無法預料、且讓共有關係變得極端困難或不公平的變故,法律是會堅持「契約必須絕對遵守」直到期滿,還是會設計一種「安全閥」機制,讓共有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仍有轉圜的餘地?這種「例外」通常會基於什麼樣的理由而被允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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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管理與分割」的規定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難度在於它同時考驗了「分管契約的門檻」以及「不分割約定的效力限制」,屬於中等偏難的綜合題型,而你能冷靜排除細節陷阱,表現得非常出色。
共有物的管理與分割彈性
在法律上,為了確保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共有人之間確實可以約定分管方式或不分割期限。關於不分割約定,依據《民法》第 $823$ 條規定,不動產的期限最長可達 $30$ 年,因此題目中的 $25$ 年並未違法,選項 (A) 的敘述並不正確。而分管契約的訂定,依據同法第 $820$ 條,僅需「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之多數決即可,並非全體同意,因此選項 (D) 也是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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