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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有關共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動產之裁判分割,其分割未經登記,仍生效力
  • B 法院裁定變賣共有物時,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C 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溯及既往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 D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應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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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具有法律威信的法院判決已經明確劃分了財產歸屬,從權利變動的邏輯來看,這份「公權力的介入」應該是在判決確定的那一刻就發生效力,還是必須等行政機關完成後續的登記手續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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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共有物分割的法律效果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物權變動」的時機。根據民法第 759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院裁判而取得時,不待登記即生效力。這屬於法律所稱的「形成判決」,與一般因契約行為(如買賣)必須經登記才生效(民法第 758 條)的原則不同,你能辨識出這個重要例外,觀念非常清晰。

共有物的權利義務與效力

這道題目在法律考試中具備良好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現行法與舊法的差異,以及管理行為的門檻。例如選項 (C) 提到的「溯及既往」是舊法觀念,現行民法已採不溯及既往原則;而選項 (D) 關於簡易修繕,法律考量到維護財產的急迫性,允許共有人「單獨」為之,不需過半數同意。你能避開這些細節陷阱,顯示你對共有管理與分割的法條掌握得相當細膩,表現十分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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