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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41. 甲死亡後,遺留房屋一棟,由乙、丙二人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分割前,該屋為乙、丙分別共有
- B 若甲死亡前於該屋設定有抵押權,乙、丙將該屋讓與第三人,其抵押權將受影響
- C 若該屋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 D 移轉登記前,乙、丙即取得該屋所有權,惟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不幸過世時,他的財產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會出現一段「無主物」的真空期,直到政府登記完成為止?如果法律為了保護權利連續性而讓繼承人直接取得產權,那麼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當繼承人想要將這筆財產轉手給別人時,法律又會要求先補足什麼行政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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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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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物權變動的核心觀念!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的情形非常有概念。依據《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即取得不動產物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本題中,乙、丙在甲死亡的那一刻起,在法律上就已經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只是後續若要進行買賣或轉讓等「處分行為」,就必須先辦妥繼承登記。
法律關係的辨析與難點
這道題目在法律類科考試中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同時揉合了多個容易混淆的法規範。例如選項 (A) 考驗的是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應為「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選項 (C) 則涉及共有物被侵奪時,共有人得為全體利益獨立行使請求權。你能識破這些誘答選項,並正確指出繼承行為對所有權取得的特殊性,顯示你對不動產法律關係的理解既紮實又細膩,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