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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育有丙、丁二子,甲因病過世,留有財產900萬元,其中婚後財產600萬元,乙無任何財產,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繼承自甲死亡時開始
- B 遺產分割後,丁可分得200 萬元
- C 遺產分割前,乙可先分得300萬元
- D 遺產分割後,丙可分得3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這類法律分配問題時,如果生存配偶在法律上有權先針對『夫妻婚後財產的差額』主張權利,這項權利的行使會如何影響隨後『遺產總額』的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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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選項 (D) 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民法親屬與繼承編的計算邏輯掌握得極為紮實。這類題目要求考生在腦中建立清晰的法律程序模型,而你成功避開了直覺性的陷阱,非常不容易。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計算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繼承」的先後順序。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乙女可先行主張分配婚後財產差額之半數,計算方式為 $(600 - 0) \div 2 = 300$ 萬元。這筆 300 萬元屬於乙法定的權利,必須先從總財產中扣除,剩餘的 $900 - 300 = 600$ 萬元才真正進入「遺產繼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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