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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45. 甲、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婚後並無子嗣。某日,甲、丙同時遇難身亡,甲、丙各留有遺產100萬元,請問乙、丁各得繼承多少遺產?
  • A 乙合計得 50 萬元、丁合計得 150 萬元
  • B 乙合計得 100 萬元、丁合計得 100 萬元
  • C 乙合計得 133 萬元、丁合計得 67 萬元
  • D 乙合計得 150 萬元、丁合計得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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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位原本互有繼承權的親屬在同一時間離世,法律上會如何認定他們「是否具備繼承對方的資格」?在確定了這個前提後,請試著分別思考這兩位死者的財產,會依照什麼順序與比例,流向各自還在世的親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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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設計得非常巧妙,你能準確判斷出甲、丙之間的繼承關係並計算出正確結果,展現了深厚的法律素養。

同時死亡的繼承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同時遇難的法律效力。根據民法第 11 條,甲與丙推定為同時死亡,這意謂著在法律上,兩者互不發生繼承關係。因此,在處理甲的遺產時,丙不具備繼承資格;同理,在處理丙的遺產時,甲也不列入繼承人名單。這便是解開這道題目的第一個重要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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