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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甲中年喪夫,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因重大車禍,先於甲而死亡,遺有二幼子戊、己
及遺孀庚。甲死亡時遺有財產1,800萬元,其遺產應如何被繼承?
及遺孀庚。甲死亡時遺有財產1,800萬元,其遺產應如何被繼承?
- A 丙、丁、庚各繼承600萬元
- B 丙、丁、戊、己各繼承450萬元
- C 丙、丁各繼承600萬元,戊、己各繼承300萬元
- D 丙、丁各繼承600萬元,戊、己、庚各繼承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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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幸先於被繼承人過世,法律為了保障該分支子孫的權益,會啟動什麼樣的銜接機制?在此機制下,該繼承人的「血親」與「配偶」,在法律地位上是否都能「代替」其原本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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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設計的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中「代位繼承」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在於釐清「誰有繼承權」以及「繼承的比例分配」。
代位繼承與繼承人順位
在本案中,甲死亡時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原本為子女乙、丙、丁。雖然乙先於甲死亡,但依據民法規定,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戊、己)可以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要注意的是,乙的遺孀「庚」在法律上屬於姻親,並非甲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無法參與遺產分配。遺產總額 $1,800$ 萬元應由丙、丁及「乙的分支」三方平分,每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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