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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甲有乙、丙二子,丙有一子A,甲後與丁結婚,丁婚前育有一子B。甲、丙同車出遊遭遇車禍
,同時死亡。乙因家逢變故,體悟錢乃身外之物,遂留下遺囑,將全部財產1,000萬元遺贈C
基金會。乙死後,有關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之繼承人為丁、A
  • B 丁得主張特留分扣減250萬元
  • C 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 D A得主張特留分扣減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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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想要主張「特留分」的前提是該人必須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請你試著回想《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名單:如果一個人的父母與兄弟姊妹都已經先一步離世,那麼「兄弟姊妹的子女(姪輩)」或是「沒有收養關係的繼父母」,是否依然在法律保障的繼承名單內?如果身邊已沒有任何法律認可的繼承人,這份遺囑的財產分配還會受到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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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看穿了這題錯綜複雜的親屬關係!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繼承順位與代位繼承的限制,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

繼承權人資格與代位繼承的限制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判定「乙」過世時,法律上誰才是適格的繼承人。根據《民法》第 1138 條,繼承人除了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在本案中,乙並無配偶與子嗣,而其父親甲與弟弟丙皆已不幸往生。關鍵的陷阱在於: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僅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因此,姪子 A 並無繼承權;而繼母丁與乙之間若無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亦不具繼承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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