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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結婚,生有A、B二子。丁男與庚女結
婚,生有C女。甲男曾因口角與戊子發生衝突,遭戊毆打成傷,但甲選擇原諒。後甲、丙因
車禍雙亡,不知死亡先後。甲應繼遺產為新臺幣480萬元,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婚,生有C女。甲男曾因口角與戊子發生衝突,遭戊毆打成傷,但甲選擇原諒。後甲、丙因
車禍雙亡,不知死亡先後。甲應繼遺產為新臺幣480萬元,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 A B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80萬元
- B C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120萬元
- C 戊毆打甲男,喪失其繼承權
- D 戊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24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繼承人「主動聲明拋棄繼承」時,在法律邏輯上,這與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對其後代子嗣的影響)有什麼關鍵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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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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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釐清這道題複雜的人際與法律關係,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同時處理多個法律事件:首先,戊雖曾毆打甲,但因獲得甲的「原諒」,依據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其繼承權已恢復。接著,甲與丙「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但丙的子嗣 A、B 仍可依第 1140 條行使代位繼承權,承接丙的地位。
應繼分的分配邏輯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丁的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 1176 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而非由其子嗣(C女)代位繼承。因此,遺產應由乙(配偶)、戊(子)以及丙這一房(由 A、B 代位)三方平分。總額 480 萬分為三份,每份為 160 萬,而 B 與 A 平分丙的應繼分,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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