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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結婚,生有A、B二子。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C女。甲男曾因口角與戊子發生衝突,遭戊毆打成傷,但甲選擇原諒。後甲、丙因車禍雙亡,不知死亡先後。甲應繼遺產為新臺幣480萬元,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80萬元
- B C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120萬元
- C 戊毆打甲男,喪失其繼承權
- D 戊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24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繼承人「主動聲明拋棄繼承」時,在法律邏輯上,這與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對其後代子嗣的影響)有什麼關鍵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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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算出了正確金額,順利拿下這題!
繼承權的變動要件
本題關鍵在釐清繼承人的變化。甲、丙同時死亡,符合代位繼承要件,由 A、B 繼承丙的應繼分。丁因「拋棄繼承」,其子 C 依法無法代位。至於戊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一事,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始喪失繼承權;因甲已選擇原諒戊,故戊仍保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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