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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結婚,生有A、B二子。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C女。甲男曾因口角與戊子發生衝突,遭戊毆打成傷,但甲選擇原諒。後甲、丙因車禍雙亡,不知死亡先後。甲應繼遺產為新臺幣480萬元,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80萬元
  • B C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120萬元
  • C 戊毆打甲男,喪失其繼承權
  • D 戊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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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繼承人「主動聲明拋棄繼承」時,在法律邏輯上,這與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對其後代子嗣的影響)有什麼關鍵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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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變動要件

本題關鍵在釐清繼承人的變化。甲、丙同時死亡,符合代位繼承要件,由 A、B 繼承丙的應繼分。丁因「拋棄繼承」,其子 C 依法無法代位。至於戊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一事,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始喪失繼承權;因甲已選擇原諒戊,故戊仍保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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