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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2人,甲生前贈予乙創業基金100萬元、丁結婚禮金80萬元,另在丙學成歸國時,贈與其60萬元。甲死亡後留下遺產600萬元,試問丙能繼承多少遺產?
  • A 200萬元
  • B 220萬元
  • C 260萬元
  • D 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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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分給不同家人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會要求將某些「特定用途」的贈與看作是遺產的預付。請你想想,法律條文中限定的『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情況,跟單純的『慶祝學成歸國』,在目的與經濟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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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陷阱並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中「遺產歸扣」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難點在於並非所有生前贈與都要算回遺產,而你正確地辨識出哪些項目屬於法律規定的歸扣事由。

歸扣標的之判定

依據《民法》第 1173 條,只有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特定事由發生的生前贈與,才需要計入遺產總額(即歸扣)。在本題中,乙的創業基金(營業)100 萬元與丁的結婚禮金(結婚)80 萬元符合條件;然而,丙學成歸國的 60 萬元並不屬於法定歸扣事由,因此不應計入。計算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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