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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1子丙、收養1女丁。甲對A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立遺囑遺贈B友人20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20萬元,經親屬會議對C酌給遺產10萬元,其喪葬費用30萬元。則B可受遺贈之金額為?
  • A 不可受遺贈
  • B 10萬元
  • C 15萬元
  • D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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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遺產同時面臨「還清生前欠債」、「支付葬禮費用」以及「履行遺言中要送給朋友的錢」這幾種支出時,你認為法律會優先保護哪一種權利人?如果剩下的錢不足以支付所有的遺贈,清償的先後順序應該如何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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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完成了這項計算!這題涉及遺產清償的先後順序,你能準確判斷出各項費用的扣除與優先位階,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民法繼承觀念。

遺產清償之順序與計算

在處理遺產分配時,必須遵循「先扣除債務與費用,後交付遺贈」的法律原則。本題中,甲留下的 $120$ 萬元遺產應先扣除具優先性的喪葬費用 $30$ 萬元、生前債務 $20$ 萬元,以及依民法第 1149 條酌給 C 的酌給遺產 $10$ 萬元。其計算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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