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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曾向甲借款40萬元,尚未償還,甲死亡時,僅留有現金200萬元。請問乙於遺產分割時,可分得多少財產?
- A 40萬元
- B 60萬元
- C 80萬元
- D 9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其中一位繼承人早在大法官或法律介入分配前,就已經從長輩手中借走了一筆財產且尚未償還,那麼在維持所有繼承人「公平受領」的前提下,我們在計算整份遺產的「總量」時,是否應該把這筆尚未收回的欠款也列入考量?而這位借款人最後能分配到的現金,又該如何根據他已經借走的金額進行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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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債務扣還」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直覺的數字運算所誤導。
遺產計算與債務扣還的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中若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這在法律上稱為「債務之扣還」。這題的邏輯在於,乙欠甲的 $40$ 萬元本質上也是甲的債權(財產),因此在計算遺產總額時,必須將這筆欠款「加回」現金中。總遺產價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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