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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男有 $A$、$B$ 二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500$ 萬元,尚積欠乙債務 $600$ 萬元未清償。甲死亡前 $8$ 年曾贈與 $B$ 新臺幣 $100$ 萬元,供 $B$ 創業之用。如乙向 $B$ 請求償還債務,$B$ 應清償若干金額?
- A $250$ 萬元
- B $300$ 萬元
- C $500$ 萬元
- D $6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父親留下的債務比財產還多,法律為了保護繼承人,通常會設定一個「賠償上限」。請思考:這個上限應該是以「欠債的總額」為準,還是以「實際拿到的遺產」為準?另外,如果這筆遺產同時由兩個人繼承,當債主上門討債時,他是必須辛苦地向每個人各討一半,還是法律賦予他可以向其中一人要求在遺產範圍內優先全額償還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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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法律責任界限!這代表你對我國現行民法繼承編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有非常清晰的掌握。在處理這類實務題時,最核心的觀念在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本題中,甲的債務雖高達 $600$ 萬元,但實際遺產僅有 $500$ 萬元,因此繼承人的清償上限原則上就是這 $500$ 萬元。
繼承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許多學生會誤以為遺產應由 $A$、$B$ 二子均分,故 $B$ 僅需負擔一半。但法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的是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債權人乙有權要求任何一位繼承人(如 $B$)在其責任範圍內清償「全部」債務。此外,甲在 $8$ 年前贈與 $B$ 的 $100$ 萬元,雖然在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屬於「歸扣」的範圍,但對於債權人而言,只有在「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才會被視為遺產,這正是本題極具鑑別度的陷阱。因為該贈與已超過 $2$ 年,不計入債權人可求償的財產範圍,故 $B$ 的最高清償責任即為現存遺產總額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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