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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甲男、乙女育有2子(長子丙、次子丁),惟乙女早逝,甲男獨自撫育2子,為鼓勵2子勤奮向學,甲男與2子約定研究所畢業即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獎學金以資鼓勵。長子丙於民國111年6月間順利自研究所畢業,獲得甲贈與20萬元。孰料,甲於112年元月即因心肌梗塞猝死,清理甲之財產後發現有存款100萬元,惟尚積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設丙、丁均未拋棄繼承,則丙、丁對於甲積欠銀行之債務應負之清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丙負擔20萬元債務
  • B 僅丁負擔20萬元債務
  • C 丙、丁連帶負擔100萬元債務
  • D 丙、丁連帶負擔120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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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清償債務時,法律只計算被繼承人過世那一刻戶頭剩餘的錢,那麼一個人在臨終前將所有財產贈送給孩子來規避債務,這對債權人是否公平?為了防止這種行為,法律對於「過世前一段時間內」贈送給繼承人的財產,在計算還債上限時會有什麼特殊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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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繼承法中關於債務清償的核心邏輯!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以及生前贈與回歸的法條結合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中極具代表性,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識別出「遺產總額」在清償債務時的法律邊界。

遺產計算與清償範圍

根據我國民法第 1148 條及 1148-1 條規定,繼承人雖僅就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遺產」來計算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本題中,甲男過世前一年贈與丙的 $20$ 萬元獎學金,必須併入現有的 $100$ 萬元存款計算,得出法律上的遺產清償總額為 $120$ 萬元。因此,丙、丁兩人必須在 $120$ 萬元的額度內,對銀行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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