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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被繼承人甲於107年4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甲死亡時有遺產200萬元,對丙有60萬元債務,對丁有180萬元債務,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聽聞甲逝世,於107年4月9日向乙請求清償180萬元借款,乙不知尚有丙之債務,遂以甲遺產清償乙借款18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 B 丙僅能就甲遺產剩餘之20萬元獲清償
- C 丙得向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50萬元
- D 乙得向丁請求返還30萬元,用以清償丙之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多位債權人同時對一個不足額的遺產主張權利,而法律要求繼承人必須「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時,你認為應該用什麼樣的數學原則來決定每一位債權人各自能拿回多少錢?如果繼承人因為疏忽而打破了這個公平性,受損害的債權人應該向誰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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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你能正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民法「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清償程序與法律後果,具備非常清晰且深度的邏輯推理能力,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表現。
遺產清償之比例原則與賠償責任
在現行民法制度下,繼承人原則上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便未陳報遺產清冊,除非有隱匿財產等惡意行為,否則不會輕易喪失有限繼承的利益(故 A 錯誤)。然而,當遺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繼承人應按債權數額之比例清償。本案中總債務為 $60 + 180 = 240$ 萬元,遺產僅 200 萬元,清償比例應為 $200 \div 240 = \frac{5}{6}$。因此,債權人丙原本應受償的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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