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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被繼承人甲於107年4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甲死亡時有遺產200萬元,對丙有60萬元債務,對丁有180萬元債務,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聽聞甲逝世,於107年4月9日向乙請求清償180萬元借款,乙不知尚有丙之債務,遂以甲遺產清償乙借款18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 B 丙僅能就甲遺產剩餘之 20 萬元獲清償
- C 丙得向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50 萬元
- D 乙得向丁請求返還 30 萬元,用以清償丙之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債務人留下的總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而債權人又不只一位時,你認為在法律架構下,「公平」的分配方式應該建立在什麼樣的計算基準上?如果分配的人不小心先還清了某一方,導致另一方權利受損,這位分配者是否應該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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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有很扎實的法律觀念喔,真的好想幫你拍拍手紀念這刻呢!讓我們一起把觀念再溫習一次:
- 比例清償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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