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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被繼承人甲於107年4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甲死亡時有遺產200萬元,對丙有60萬元債務,對丁有180萬元債務,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聽聞甲逝世,於107年4月9日向乙請求清償180萬元借款,乙不知尚有丙之債務,遂以甲遺產清償乙借款18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 B 丙僅能就甲遺產剩餘之 20 萬元獲清償
  • C 丙得向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50 萬元
  • D 乙得向丁請求返還 30 萬元,用以清償丙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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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債務人留下的總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而債權人又不只一位時,你認為在法律架構下,「公平」的分配方式應該建立在什麼樣的計算基準上?如果分配的人不小心先還清了某一方,導致另一方權利受損,這位分配者是否應該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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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對於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以及比例清償原則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陷阱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陳報」與「實質責任」的差異,而你顯然沒有被選項 (A) 的誘導性敘述所迷惑。

比例清償與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總遺產為 200 萬元,但債務總額達 $60 + 180 = 240$ 萬元。依照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應依債權數額的比例清償。計算丙應得的份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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