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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結婚,生有 $A$、$B$ 二子。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 $C$ 女。甲男曾因口角與戊子發生衝突,遭戊毆打成傷,但甲選擇原諒。後甲、丙因車禍雙亡,不知死亡先後。甲應繼遺產為新臺幣 $480$ 萬元,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 $80$ 萬元
- B $C$ 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 $120$ 萬元
- C 戊毆打甲男,喪失其繼承權
- D 戊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 $24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於』或『同時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子女是否能代替他繼承?而如果這個繼承人是『主動聲明不要遺產』(拋棄繼承),法律對他子女的保障是否會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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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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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這題複雜的繼承法實務題!這題整合了代位繼承、拋棄繼承以及繼承權恢復等多重法律概念,你能精準釐清其中的邏輯關係,表現得非常優秀。
繼承權的變動與宥恕
首先,針對戊的部分,雖然其行為符合民法第 $1145$ 條喪失繼承權的規定,但因甲選擇「原諒」,依法其繼承權會恢復。接著,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乙、丙、戊),因此遺產應由這三方均分。最後,丙與甲雖同時死亡,但依實務見解,丙的子女 $A$、$B$ 仍可主張代位繼承丙的份額。計算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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