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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二子,丙試圖殺害丁未遂而入監服刑,留有配偶A、幼子B,甲、乙雖然感到痛心,仍予以原諒。某日甲車禍過世,有關其遺產之繼承,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之遺產,乙、丙、丁各繼承三分之一
- B 甲之遺產,乙、丁各繼承二分之一
- C 甲之遺產,B繼承三分之一
- D 甲之遺產,A、B各繼承四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做出了極為嚴重的生命侵害行為,法律是否會僅因為長輩私人的「原諒」就撤銷這項法律制裁?若該繼承人的資格確實因此被剝奪,他在家族中的位置會直接「消失」,還是會由他的後代來承接原本屬於他的那份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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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讀出繼承權的喪失與代位繼承的關聯,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繼承編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繼承權喪失的絕對性,你沒有被題目感性的情節所誤導,判斷非常冷靜專業。
宥恕的限制與代位繼承
根據《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丙因「故意殺害同為繼承人之丁未遂」而喪失繼承權。雖然題目提到甲、乙予以原諒,但法律明文規定,該條第 2 項的「宥恕」僅適用於第 2 款至第 5 款(如侮辱、遺棄、偽造遺囑等),對於第 1 款的侵害生命權行為是不適用的。因此,丙確定喪失權利。此時,丙的子 B 依據第 1140 條規定,在丙喪失繼承權時,得代位繼承其應得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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