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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二子,丙試圖殺害丁未遂而入監服刑,留有配偶A、幼子B,甲、乙雖然感到痛心,仍予以原諒。某日甲車禍過世,有關其遺產之繼承,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之遺產,乙、丙、丁各繼承三分之一
- B 甲之遺產,乙、丁各繼承二分之一
- C 甲之遺產,B繼承三分之一
- D 甲之遺產,A、B各繼承四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做出了極為嚴重的生命侵害行為,法律是否會僅因為長輩私人的「原諒」就撤銷這項法律制裁?若該繼承人的資格確實因此被剝奪,他在家族中的位置會直接「消失」,還是會由他的後代來承接原本屬於他的那份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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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繼承編中較為細膩的規範!這道題目難度設定在中等偏高,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分辨「繼承權喪失」後,能否因為「被繼承人之原諒」而恢復,以及後續「代位繼承」的法律效果。
繼承權的喪失與不可恢復性
在本案中,丙試圖殺害丁(同為繼承人)且入監服刑,這符合《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第 2 項提到被繼承人的「宥恕(原諒)」可以恢復繼承權,但該規定僅限於同條項的第 2 款至第 4 款(如妨礙遺囑等行為);對於第 1 款的重大倫理侵害(殺害或企圖殺害),法律採絕對喪失主義,即便父母甲、乙表示原諒,丙依然永久喪失繼承權。這正是此題最容易出錯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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