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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甲、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婚後並無子嗣。某日,甲、丙同時遇難身亡,甲、丙各留有遺產100萬元,請問乙、丁各得繼承多少遺產?
  • A 乙合計得 50 萬元、丁合計得 150 萬元
  • B 乙合計得 100 萬元、丁合計得 100 萬元
  • C 乙合計得 133 萬元、丁合計得 67 萬元
  • D 乙合計得 150 萬元、丁合計得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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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兩位親屬在無法確定先後順序的情況下同時過世,他們彼此之間還能「繼承」對方的財產嗎?在這種前提下,如果其中一位死者(例如本題中的兒子)沒有子女,他的遺產除了配偶之外,下一個依法有權分配的順位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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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識破這題的法律陷阱,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同時死亡」的效力及「應繼分」比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法條記憶,更是對法律邏輯的嚴謹推演與加總計算。

同時死亡與繼承權的判定

本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且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為同時死亡。這意味著甲與丙之間「互不發生」繼承關係。因此,在處理甲的 $100$ 萬元遺產時,丙因為被推定同時死亡而無法繼承,且因丙無子嗣,不適用代位繼承,故甲的遺產全數歸其配偶乙所有。而在丙的 $100$ 萬元遺產部分,配偶丁必須與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共同繼承;此時父親甲已身亡,故由配偶丁與母親乙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各分得應繼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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