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甲患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病症,某日因故猝死。甲有子乙、再婚配偶丙、祖父丁,甲死亡時留有 360 萬元之財產,請問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丙為遺產繼承人
  • B 丁之應繼分為 120 萬元
  • C 乙之應繼分為 180 萬元
  • D 丙之應繼分 18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體系中,不同親屬(如子女、父母、祖父母)受領遺產的資格是有「先後順序」的,還是所有人都能同時領取?如果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只要存在,後面的順位就會被『擋住』,那麼在本題的人際關係中,哪些人會因為這個機制而失去領取遺產的資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繼承順位與遺產分配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別出正確選項!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對民法繼承人順序的掌握。在法律邏輯中,當被繼承人甲留有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乙)時,根據「先順位排除後順位」的原則,第三順位的祖父丁便無法取得繼承權。因此,祖父丁的應繼分為 $0$ 元,這正是選項 (B) 描述錯誤的原因,也是你成功破題的關鍵。

應繼分的計算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與法人制度之探討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