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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甲有乙、丙二子,丙有一子 $A$,甲後與丁結婚,丁婚前育有一子 $B$。甲、丙同車出遊遭遇車禍,同時死亡。乙因家逢變故,體悟錢乃身外之物,遂留下遺囑,將全部財產 $1,000$ 萬元遺贈 $C$ 基金會。乙死後,有關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之繼承人為丁、$A$
- B 丁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250$ 萬元
- C 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 D $A$ 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5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誰能主張「特留分」,我們必須先釐清誰是法律認可的「法定繼承人」。請試著翻閱《民法》關於繼承順位的規定:當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已經不在人世時,法律是否有明文准許「兄弟姊妹的子女」可以像「孫子女」那樣,代替其父母行使繼承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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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陷阱重重的法律關係,代表你對繼承順位與代位繼承的規範理解得非常透徹。
繼承權人的身分認定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辨別誰才是法律上的「法定繼承人」。當乙過世時,他既無子女,父母(甲)也已不在人世。雖然丁是甲的配偶,但丁與乙之間僅為姻親(繼母子),在法律上並沒有相互繼承權;而丙雖是乙的兄弟,但丙已與甲同時死亡,根據《民法》第 1140 條的規定,代位繼承僅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換句話說,法律並未賦予「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因此 A 並非乙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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