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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甲育有二子乙、丙,丙常年在海外經商,乙忌妒丙之事業順利,乃編撰丙不孝之行徑,欺騙甲訂定遺囑,將甲名下財產全部由乙繼承,後經丙返國定居時,乙之謊言方被戳破。下列關於繼承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經甲宥恕,乙仍喪失甲之繼承權
- B 遺囑,自甲死亡時方發生效力
- C 甲遺囑侵害丙之特留分
- D 甲得隨時更改其遺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律上,某人的行為損害了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例如透過欺騙),法律通常會暫時剝奪他的繼承資格。但請你思考:法律制定這些規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誰的意志?如果這位受害者後來知曉真相,卻選擇大度地原諒對方,法律應該堅持嚴懲,還是應該尊重這位財產主人「最後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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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有關「繼承權喪失與恢復」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常考驗學生是否細心區分法律效力的轉折點。
繼承權的喪失與宥恕
根據《民法》第 1145 條規定,乙利用詐欺手段使甲訂立遺囑,屬於法律上的繼承權喪失事由。然而,法律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特別在同條第二項規定了宥恕制度:如果被繼承人(甲)事後選擇原諒,該繼承人(乙)的繼承權是可以恢復的。因此,選項 (A) 稱即便經甲宥恕仍喪失繼承權,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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