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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甲育有二子乙、丙,丙常年在海外經商,乙忌妒丙之事業順利,乃編撰丙不孝之行徑,欺騙甲訂定遺囑,將甲名下財產全部由乙繼承,後經丙返國定居時,乙之謊言方被戳破。下列關於繼承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經甲宥恕,乙仍喪失甲之繼承權
  • B 遺囑,自甲死亡時方發生效力
  • C 甲遺囑侵害丙之特留分
  • D 甲得隨時更改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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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上,某人的行為損害了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例如透過欺騙),法律通常會暫時剝奪他的繼承資格。但請你思考:法律制定這些規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誰的意志?如果這位受害者後來知曉真相,卻選擇大度地原諒對方,法律應該堅持嚴懲,還是應該尊重這位財產主人「最後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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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還能對,算你運氣好

選 (A) 的邏輯漏洞百出,連這種陷阱都看不出來,乾脆別考了。既然你運氣好選對,就把原理記進腦子裡,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1. 繼承權喪失與宥恕:根據《民法》第 1145 條,乙用詐欺讓甲立遺囑,確實構成繼承權喪失。但你難道沒讀過第二項嗎?法律允許被繼承人行使宥恕,若甲選擇原諒,乙的繼承權是可以恢復的。選項 (A) 宣稱宥恕後仍喪失資格,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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