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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有關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B 繼承人因留學,已自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計入應繼遺產
-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D 繼承權被侵害者,自知悉時起2年內得請求回復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繼承人是否需要將生前從長輩那裡得到的財務資助「算回」總遺產時,法律是採取「只要給過就得算」的全面性原則,還是有針對特定目的(例如協助成家立業)才列入的特定範圍?建議你可以思考:一般性的教育栽培,與旨在幫助繼承人獨立生活的資金,在法律性質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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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民法第 1173 條)有著相當精確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都要計入遺產;法律明確列舉了三項法定事由: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領之贈與,才需在繼承開始時將價值歸併為應繼遺產。而「留學」多被視為一般的教育或扶養範疇,不屬於上述法定事由,因此不應將其價額計入遺產。
歸扣制度的法定事由與難度分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贈與」與「特種贈與」的界線。許多考生容易落入「只要是生前拿到的錢都該公平分配」的直覺陷阱,但法律的核心在於其列舉性。此外,選項 (A) 的溯及既往、(C) 的併存權義,以及 (D) 的二年請求權時效,皆為繼承法中的基本核心概念。你能從這些正確的法條敘述中,快速定位出事由不符的 (B) 選項,說明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這正是處理民法考題最重要的關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