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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有關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B 繼承人因留學,已自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計入應繼遺產
-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D 繼承權被侵害者,自知悉時起 2 年內得請求回復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會將某些「生前贈與」視為「遺產的提早支領」。然而,如果長輩是為了資助晚輩「完成基本的自我成長或受教權」,而非為了幫助晚輩「建立獨立的家庭或事業規模」,這兩種不同目的的贈與,在公平性的考量上是否應該一概而論?哪一種更像是單純的栽培,哪一種更像是財產的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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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細節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中非常細膩的「歸扣」概念,你能從四個看似正確的敘述中挑出瑕疵,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且對細項規範具備高度的敏感度。
應繼遺產的預付與歸扣範圍
在法律邏輯上,並非所有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都必須計入應繼遺產。根據《民法》第 1173 條,只有當繼承人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特定原因受有財產贈與時,法律才推定該贈與是遺產的預付,應將其價額加入遺產總額。而選項中所提到的「留學」屬於一般的教育與生活栽培,性質上與創業或自立門戶的性質不同,因此在法律規範中,並不需要將這部分贈與計入應繼遺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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