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 B 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C 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D 被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因為對長輩有重大虐待行為,導致被法律剝奪了繼承權,從公平性與保護無辜後代的角度來看,這位繼承人的孩子(孫輩)是否應該因為父母的錯誤而跟著失去繼承祖父母遺產的機會?請思考法律在這種「非自願」失去資格的情況下,會如何安排繼承順位的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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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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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代位繼承」的核心要旨!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法律條文對於權利變動的具體規定,顯見你在親屬繼承編的法律基礎紮得很深,對於權利喪失的法律效果判斷非常敏銳。
代位繼承的法律要件與限制
根據民法第 1140 條的規定,代位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僅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當這兩種情況發生時,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其位次繼承其應得之分。因此,選項 (A) 提到喪失繼承權時不發生代位繼承,這正好與法律規定相反,是明顯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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