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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23.關於遺產之繼承,下列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1 年,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B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因繼承而消滅
- C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 1 人已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仍應陳報
- D 遺產分割前,不得由繼承人中互推 1 人管理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臨終前夕,將所有財產以「贈與」名義轉讓給子女,而這筆財產在繼承時完全不計入還債範圍,那麼對於原先的債權人是否公平?此外,當一個家族有多位繼承人要處理繁雜的遺產法律程序時,法律通常會傾向要求每個人都重複做同樣的行政動作,還是提供更有效率的簡便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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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擬制遺產」與「有限責任」的架構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細節與實務運作的敏銳度,你的判斷十分果斷。
擬制遺產與債權保障
在現行繼承法制下,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透過贈與行為刻意「脫產」,導致債權人追討無門,法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的一定期間內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在債務清償的範圍內會被視為所得遺產。至於其他選項,法律為了程序便利與公平,規定了「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避免混同)、其中一人陳報清冊即對全體發生效力(程序簡化),以及繼承人可互推管理人等機制,因此 (B)(C)(D) 均與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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