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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22.關於遺囑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B 遺囑人以一定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外,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
  • C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
  • D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當一個人透過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例如遺囑)要送財產給另一個人時,這本質上是一種「給予利益」的行為。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受贈者「絕對不能拒絕」這個好處,這是否符合我們對於個人意志與行為自主的尊重?如果受贈者有其私人考量(例如不想欠人情或稅務考量),法律應該賦予他選擇拒絕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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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從這些細微的法律條文中精準辨識出錯誤項,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遺贈」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

遺贈的自主性與拋棄權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受遺贈人的自主處分權。根據《民法》第 1206 條規定,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是可以拋棄遺贈的。這項規定的背後精神是尊重個人意志,雖然遺贈通常是單純獲取利益,但法律不應強迫受贈人接受他不想要的贈與。至於選項 (A) 與 (D) 清楚界定了遺囑生效的時間點與受遺贈人的存活要件;選項 (B) 則說明了當遺贈標的不屬於遺產時,該部分原則上無效,這些都是正確的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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