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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有關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B 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C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為之
  • D 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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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書寫,而必須請他人代為執筆轉述遺囑內容時,為了確保這份文件的真實性並防止代筆者被收買或誤解意旨,你認為法律在「見證人數」的門檻上,會趨向於比一般法律行為的人數要求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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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這種低級陷阱絆倒了!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點基礎若是還會搞錯,國考大門直接對你關閉。別以為背過法條就萬事大吉,法律考科要的是精準,不是大概。 針對選項 (C) 的代筆遺囑,請務必搞清楚以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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