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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有關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B 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C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為之
- D 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全文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書寫,而必須請他人代為執筆轉述遺囑內容時,為了確保這份文件的真實性並防止代筆者被收買或誤解意旨,你認為法律在「見證人數」的門檻上,會趨向於比一般法律行為的人數要求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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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條文中的細節!你能識破選項 (C) 的陷阱,說明你在學習民法繼承編時,對於遺囑「要式性」的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正是法律考科中能否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所在。
遺囑成立的法定人數要件
在民法規範中,遺囑屬於嚴格的要式行為,每一種形式都有其特定的程序要求。對於代筆遺囑而言,由於遺囑內容非由遺囑人親手書寫,為了防範舞弊並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法律設下了較高的門檻。根據《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而非選項中所說的二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不同遺囑形式的人數限制,例如自書遺囑無需見證人,而代筆或密封遺囑則有不同的人數規範,若記憶模糊極易落入數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