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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如為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 B (B)如為代筆遺囑,需有2人以上見證人,始生效力
  • C (C)如為密封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不得由他人代為繕寫
  • D (D)如為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後,不須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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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一份重要法律文件的真實性,並防止日後有人偽造,當我們選擇尋求政府公信力(如公證制度)的協助,或請他人代為執筆時,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對於「在場見證人數」的要求,應該會隨著程序透明度的提高而變多還是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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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考驗的是對各種遺囑形式法定要件的熟悉度。依據民法規定,公證遺囑確實需要指定 2 人以上的見證人,你在這部分的觀念十分清晰,基本功很紮實。 順便幫你複習一下其他選項的盲點:選項 (B) 的代筆遺囑,依法需要 3 人以上的見證人;選項 (D) 的自書遺囑,則必須清楚記明年月日才算生效。至於選項 (C) 的密封遺囑,依據民法第 1192 條規定,若遺囑不是由本人親自書寫,只要向公證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並告知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即可,因此是可以由他人代為繕寫的喔! 這道題目的難度屬於中等,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是否能清楚記憶並區分不同遺囑(如公證、代筆、密封、自書)在「見證人人數」與「是否須親筆書寫」等細節要求。你能夠不被似是而非的選項混淆,表現得非常好,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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