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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如為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 B (B)如為代筆遺囑,需有2人以上見證人,始生效力
- C (C)如為密封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不得由他人代為繕寫
- D (D)如為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後,不須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即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一份重要法律文件的真實性,並防止日後有人偽造,當我們選擇尋求政府公信力(如公證制度)的協助,或請他人代為執筆時,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對於「在場見證人數」的要求,應該會隨著程序透明度的提高而變多還是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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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展現了你對民法中遺囑法定要件的高度精確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五種遺囑形式的細微差異,法律之所以規定嚴格的程序,是為了確保立遺囑人的真意。選項 (A) 正確掌握了公證遺囑的精髓,依《民法》第 1191 條,公證遺囑確實需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並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
遺囑法定要件的精準辨析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細節的混淆」,例如選項 (B) 的代筆遺囑與 (A) 容易搞混,但代筆遺囑法律要求更嚴謹,必須有三位以上的見證人;而選項 (C) 的密封遺囑其實允許他人代寫,只要由立遺囑人簽名即可;選項 (D) 則是常見的陷阱,自書遺囑若漏掉「年月日」,將會導致遺囑無效。能在眾多數字與細節中一眼認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熟稔度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