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依據民法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B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C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D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涉及生命終結後的財產分配,相較於一般的商業合約,這類行為在「確認本人親自參與」的要求上,為什麼可能無法接受僅用一個『任何人都能蓋下的印章』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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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有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A。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由此可知,在代筆遺囑之情形中,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必須同行簽名;倘若遺囑人有不能簽名之情況,法律特別明文規定應按指印代替,而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因此,選項A稱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之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