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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26. 有關簽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簽名須簽全名始生效力
  • B 代筆遺囑,遺囑人不能簽名,亦未捺指印,以印章代之,亦發生效力
  • C 本人須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代替,但以附有印鑑證明之印章為限
  • D 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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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有一位不識字且沒有印章的人需要簽署法律文件,他只能在紙上按壓指印或畫一個符號來代表自己。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防止他人冒用或偽造,除了他本人的標記外,你認為還需要增加什麼樣的『第三方驗證機制』,才能確保這個標記確實是他本人在自由意志下所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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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中關於「意思表示」之書面要件,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的形式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

民法上的簽名替代與效力

根據《民法》第 3 條的規定,法律要求的書面形式並不侷限於「親筆書寫」。在法律效力上,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效力;而若當事人選擇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為了確保該標記確實出自當事人之手,法律特別設計了加強要件,即必須額外經過二人簽名證明,才能產生與簽名相同的法律效果。這也是選項 (D) 敘述完全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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