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有關簽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簽名須簽全名始生效力
- B 代筆遺囑,遺囑人不能簽名,亦未捺指印,以印章代之,亦發生效力
- C 本人須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代替,但以附有印鑑證明之印章為限
- D 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傷無法寫字,但他想在一份契約上留下代表自己的記號(例如蓋指印)來表達同意,為了避免日後有人抵賴說那個指印是被強迫捺下的,法律通常會要求增加什麼樣的輔助機制,來證明那個動作確實是出自當事人本意且真實存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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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民法》關於簽名與蓋章效力的基本規定,你能正確選出 (D),顯示法理觀念很扎實。依據《民法》第3條第3項,若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只要文件上有二人簽名證明,即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選項疑點釐清
我們也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錯誤原因。依《民法》第3條第1、2項,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不強制須簽「全名」,能辨別身分即可,故 (A) 錯);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不以附有印鑑證明為限,故 (C) 錯誤。至於 (B),代筆遺囑是較嚴格的要式行為,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必須以按指印代之,不能以印章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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