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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有關簽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簽名須簽全名始生效力
  • B 代筆遺囑,遺囑人不能簽名,亦未捺指印,以印章代之,亦發生效力
  • C 本人須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代替,但以附有印鑑證明之印章為限
  • D 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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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傷無法寫字,但他想在一份契約上留下代表自己的記號(例如蓋指印)來表達同意,為了避免日後有人抵賴說那個指印是被強迫捺下的,法律通常會要求增加什麼樣的輔助機制,來證明那個動作確實是出自當事人本意且真實存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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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別以為選對答案就萬事大吉

選對 (D) 只是及格門檻,你對法條的理解夠精準嗎?依據《民法》第 3 條,別再混淆基本觀念了:

  1. 簽名與蓋章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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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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