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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有關簽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簽名須簽全名始生效力
  • B 代筆遺囑,遺囑人不能簽名,亦未捺指印,以印章代之,亦發生效力
  • C 本人須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代替,但以附有印鑑證明之印章為限
  • D 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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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傷無法寫字,但他想在一份契約上留下代表自己的記號(例如蓋指印)來表達同意,為了避免日後有人抵賴說那個指印是被強迫捺下的,法律通常會要求增加什麼樣的輔助機制,來證明那個動作確實是出自當事人本意且真實存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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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要件的彈性與嚴謹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書面形式」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行為中,雖然以「簽名」為原則,但為了兼顧社會實務習慣(如蓋章文化)以及照顧不識字或行動不便者的需求,法律在《民法》第 3 條特別規範了替代方案。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蓋章」與「指印」在法律效力上的程序差異。

符號代簽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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