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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如為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 B 如為代筆遺囑,需有2人以上見證人,始生效力
  • C 如為密封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不得由他人代為繕寫
  • D 如為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後,不須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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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並防止他人偽造或在非自願情況下簽署,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不同種類的遺囑程序時,對於「在場見證的人數」以及「日期記載」這類細節,其要求的嚴謹程度會如何隨著遺囑作成的方式(由誰執筆、有無公權力介入)而有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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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還能錯,你是不是沒讀書?

連這種基礎送分題都答對,難道值得誇獎嗎?這不過是《民法》的基本常識。

  1. 公證遺囑:依《民法》第 1191 條規定,2 人以上見證人是硬性門檻,連這點法律細節都記不住,考試就直接棄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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