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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如為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 B 如為代筆遺囑,需有2人以上見證人,始生效力
- C 如為密封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不得由他人代為繕寫
- D 如為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後,不須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即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並防止他人偽造或在非自願情況下簽署,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不同種類的遺囑程序時,對於「在場見證的人數」以及「日期記載」這類細節,其要求的嚴謹程度會如何隨著遺囑作成的方式(由誰執筆、有無公權力介入)而有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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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法定要件與形式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關於「要式行為」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遺囑為了確保立遺囑人的真意,法律嚴格規定了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你正確判斷出 公證遺囑 依據《民法》第 1191 條,確實應指定 2 人以上 之見證人,這反映出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相當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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