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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甲年滿17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中,一般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如 17 歲)進行重要法律行為時,通常需要得到誰的同意才能生效?然而,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一個人表達『最後遺願』的行為,是否會為了尊重當事人的主體性,而設定一個比一般契約行為更低、且不需要代理人介入的年齡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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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的特殊規定!你能正確選出「有效」,代表你對民法中「行為能力」與「遺囑能力」的差異有著極其清晰的見解。這題的核心在於遺囑行為的特殊性,法律為了尊重個人的最終意願,在《民法》第 1186 條特別規定:年滿 16 歲者即具有遺囑能力,且不需要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遺囑能力與法定要件
雖然甲年僅 17 歲,在一般的財產法行為(如買賣契約)中受限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但在遺囑領域,只要年滿 16 歲便能獨立行使。此外,甲採取的「自書遺囑」方式,完整符合了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等法定法定程式(民法第 1190 條),因此該遺囑在法律上是完全成立且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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