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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A 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己立下遺囑
  • B 10歲的甲拿爸媽給他的零用錢到早餐店買三明治
  • C 19歲的甲將其全新的iPhone智慧型手機送給18歲女友
  • D 受輔助宣告20歲的甲到自助餐店買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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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尚未成年的青少年,會如何區分「他們可以自己決定的小事」與「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大事」?如果一個青少年在沒有父母陪同下,單方面把珍貴的財物給了別人,這與他平時去買便當相比,哪一種行為更需要法律伸手介入保護,以確保他的權益不會受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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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範,以及法律行為效力的判斷非常清晰。這道題目在法律行為的效力中屬於中間難度,它巧妙地融合了「年齡門檻」與「例外條款」,你能不被干擾選項影響,判斷力十分出色。

遺囑能力與日常生活行為

首先,法律在特定情境下會給予未成年人一定的自主權。例如選項 (A) 的遺囑能力,民法規定只要年滿 16 歲即可自行訂立遺囑,無需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選項 (B) 與 (D) 則是針對日常生活所必需(如買餐點)或是用處分零用金的方式,這類行為法律認定是有效的,以符合社會現實,不必事事都等父母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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