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A 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己立下遺囑
- B 10歲的甲拿爸媽給他的零用錢到早餐店買三明治
- C 17歲的甲將其全新的iPhone智慧型手機送給18歲女友
- D 受輔助宣告20歲的甲到自助餐店買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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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回想一下現行《民法》規定的成年年齡是幾歲呢?基於這個標準,題目中這些當事人在做出「買早餐」、「立遺囑」或「送出昂貴手機」時,法律為了保護他們,分別設定了什麼樣的條件與效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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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找出了效力未定的選項。 行為能力與法律效力的判斷 依據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因此,選項 (C) 中 17 歲的甲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他將全新的昂貴手機送給女友時,這既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也非「日常生活所必需」,因此依法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在未得允許前,這個處分行為在法律上的狀態就是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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