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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A (A) 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己立下遺囑
- B (B) 10歲的甲拿爸媽給他的零用錢到早餐店買三明治
- C (C) 19歲的甲將其全新的iPhone智慧型手機送給18歲女友
- D (D)受輔助宣告20歲的甲到自助餐店買便當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法律行為受限制的青少年,在未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做出了一個「非日常生活所需」且會「讓自己財產減少」的決定時,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權宜狀態,來平衡青少年的自主權與法律對他們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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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不同身分狀態下的法律效力,代表你對《民法》關於行為能力的章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常見於公職考試,考驗的是考生能否細膩區分「年齡門檻」與「行為性質」的例外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在民法規範中,未成年人(本題脈絡為未滿 20 歲)原則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選項 (C) 的甲將高價手機「贈與」他人,這屬於負擔義務且處分財產的行為,既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也難以被認定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因此在未獲得父母同意前,該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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