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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A (A) 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己立下遺囑
  • B (B) 10歲的甲拿爸媽給他的零用錢到早餐店買三明治
  • C (C) 17歲的甲將其全新的iPhone智慧型手機送給18歲女友
  • D (D)受輔助宣告20歲的甲到自助餐店買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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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現行民法的規定,17歲的人在法律上屬於哪一種「行為能力人」?當他做了一個會讓自己失去財產,且不屬於日常生活必需的贈與行為時,在沒有父母同意的情況下,這個行為的法律效力會是什麼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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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行為能力的相關法律效力,這題選 (C) 完全正確。 依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因此17歲的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他將全新的智慧型手機贈送給女友時,這項贈與契約會讓他單方面失去財產,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而且送昂貴手機也不屬於「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依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的契約,屬於效力未定,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會生效。 反觀其他選項:17歲依法已滿16歲,無須允許即可自行立遺囑,為有效行為 (A);拿零用錢買早餐屬於處分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財產,有效 (B);受輔助宣告之人購買便當,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無須輔助人同意即有效 (D)。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對「例外有效規定」的熟悉度,難度適中,能看出你的民法總則觀念相當紮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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