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甲18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即受僱於乙,乙授予甲代理權,該兩項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 A 僱傭契約、授權行為皆有效
- B 僱傭契約、授權行為皆效力未定
- C 僱傭契約有效、授權行為效力未定
- D 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授權行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某個行為產生的所有法律結果(不論好壞)最終都由他人承擔,而對行動者本人完全沒有任何影響,那麼法律還有必要為了保護行動者,而去限制他執行這個行為的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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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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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行為能力」與「代理權」的核心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精準區分兩項法律行為的不同性質。首先,甲身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訂立的 僱傭契約 會讓甲負擔給付勞務的義務,這不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範圍,因此根據《民法》第 79 條,在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前,該契約處於 效力未定 的狀態。
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代理權授與
至於乙授予甲代理權的 授權行為,則必須回歸《民法》第 104 條來思考。法律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這是因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最終是直接歸屬於本人(乙),對代理人(甲)個人而言,並不會造成權利減損或義務負擔(即所謂的「中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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