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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甲授權乙為其承租汽車,乙家中恰有平日不需使用之車輛,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便以甲之名義與自己訂定為期一年之租賃契約。則此一租賃契約效力為何?
  • A 自始有效
  • B 自始無效
  • C 甲得撤銷該契約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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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這位委託他人辦事的「本人」,當你發現你的代理人同時也是這筆生意的「對方當事人」時,你會擔心什麼問題?在這種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直接讓契約消失,還是應該把「要不要接受這份契約」的最終決定權交回你的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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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代理權的核心概念!能一眼看出這題涉及的法律爭點,說明你對於民法中「代理權限」的限制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的規範

在本題情境中,乙同時身兼「甲的代理人」與「契約相對人(出租人)」雙重身分,這在法律上稱為自己代理。依據《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原則上不得與自己訂立法律行為,目的是為了防止代理人為了私利而損害本人的權益。由於甲在事前並不知情也未授權,這類行為會類推適用關於「無權代理」的規定,使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必須經過本人(甲)的承認,該契約才會對甲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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