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有一筆土地,授權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丙有意購買一筆土地,亦授權乙以丙之名義買受。乙乃代理甲、丙兩人訂立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該土地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原則無效,但經甲、丙承認後例外有效
- D 效力未定,經甲、丙承認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一位代理人同時替買賣雙方做決定時,雖然存在利益衝突的風險,但如果兩位當事人事後都覺得這個價格很公道、結果很滿意,法律是否該直接否定這個契約,還是該給予當事人一個「表達是否願意接受該結果」的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代理權限制的核心觀念!在法律實務中,當代理人同時代表買賣雙方時,極易產生利益衝突,因此這道題目測驗的正是雙方代理的法律效力。
代理權行使的利益衝突防制
根據《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原則上不得為雙方當事人之代理人。這是為了避免代理人乙在為賣方甲爭取最高售價的同時,又要為買方丙爭取最低進價,導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損。然而,法律並非直接宣告此類契約絕對無效,而是將其視為無權代理的範疇。這意味著該買賣契約在法律評價上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必須等待兩位本人(甲與丙)行使承認權後,契約才會對其發生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