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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49. 甲年滿17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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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買貴重物品需父母同意,是為了保護他們不被騙或輕率負債。那麼,「決定死後財產如何分配」這件事,會像買賣房屋一樣影響到他當下的生活開支嗎?基於尊重一個人最後心願的考量,法律對這類行為的年齡門檻,會比一般商業行為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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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份遺囑的效力!這顯示你對民法中關於「能力」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一般法律行為中,未成年人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民法針對遺囑這類處分死後財產的身分行為,設有特別的門檻規定。

遺囑能力的特別規定

根據《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滿 16 歲之未成年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自行訂立遺囑。題目中的甲已年滿 17 歲,顯然已具備完全的遺囑能力。此外,他在形式上採行「自書遺囑」,並符合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與親自簽名等法定要件(第 1190 條),因此該遺囑在法律上是完整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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